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