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尘第九条有效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