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