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第十六条有效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