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