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