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