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渔业资源费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