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水土保持工程或者设施的;(二)拒绝、阻碍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