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晋陕蒙三省(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成立水土保持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三省(区)人民政府委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