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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