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有效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