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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有效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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