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