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