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第十五条有效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