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