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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