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