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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