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第十六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