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