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月8日删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