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