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九条有效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