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九条有效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