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