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