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