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