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