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