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