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