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一条已修改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