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已废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