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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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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章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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