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已废止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