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