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已废止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一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