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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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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已修改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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