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