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