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