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计量检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