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条有效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