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