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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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