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相关人员;(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