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