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