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第十一条已修改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采集目的明确、合法;(三)采集方案合理;(四)通过伦理审查;(五)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六)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