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四条有效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