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三章 办事机构第十二条有效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